一、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產(chǎn)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jù)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醫(yī)學專家,根據(jù)國家制定的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運用醫(y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
二、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一)勞動鑒定的一般程序
由需要鑒定的傷殘職工向用人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并填寫《病職工勞動鑒定表》,然后到指定的醫(yī)療機構檢查,將診斷證明及有關檢驗材料送到勞動鑒定委員會,由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jù)鑒定標準,對申請鑒定者的病傷情況進行鑒定,作出是否醫(yī)療終結、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是否仍需病休等結論,并將該鑒定結論通知申請鑒定人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定人如對鑒定結果持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限內(nèi),向上級部門申請調(diào)解處理或仲裁。用人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對無法決斷或爭議較大的病務案件,可以報送上級部門鑒定或調(diào)解處理,也可報送省轄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省、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用人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要求鑒定的申請或申請鑒定人申請仲裁要求后,有權重新審查醫(yī)療機構的診斷,必要時還可以請申請鑒定人到其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復查,然后經(jīng)過審議,作出書面鑒定結論。
(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的材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工傷認定書。
4、醫(yī)療診斷證明(復印病歷應加蓋醫(yī)療機構的證明印章)
(1)門診病歷;
(2)住院病歷;
(3)疾病診斷書;
單位陪同人員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及單位介紹信或工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