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目的在于增進彼此之間的了解,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可考察職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對于勞動者來說,可考察用人單位狀況,以便決定是否愿意在被招用的用人單位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試用期與學徒期、見習期是不同的。
二、如何約定勞動合同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20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21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是應(yīng)注意以下問題:
其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yīng)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此處所指勞動合同,既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
其二,試用期應(yīng)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有如下三種形式:
(1)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試用期長短必須與勞動合同期限相協(xié)調(diào);
(3)對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或者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其三,禁止約定試用期的特例。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其四,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最低工資待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其五,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應(yīng)該說,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guī)制,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基本的勞動權(quán)、生存權(quán)、就業(yè)權(quán);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擅自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guān)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