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金的種類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給付。我國法律規(guī)定即屬于賠償性違約金,該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此條可視為將違約金確定為補償和懲罰雙重性質,但以賠償守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非嚴厲懲罰違約方。
根據違約金針對的違約類型,可以有不同分類,主要有以下三種:
(1)不履行合同的違約金
不履行合同的違約金是指當事人沒有履行主債務應當支付的違約金,這種違約金一般是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當合同部分未履行時,按未履行的部分計算。
(2)逾期履行的違約金
逾期履行,是當事人遲延給付主債務,逾期履行的違約金一般是按遲延的日期(天數等)計算的違約金。逾期履行有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等。逾期交付標的物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按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執(zhí)行。逾期履行也是履行,因此,逾期履行違約金與不履行違約金不能并用。
(3)瑕疵履行的違約金
瑕疵履行的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履行的質量不符合要求而約定支付的違約金。瑕疵履行的違約金不能與實際履行并用,因為被違約人接受了履行,并從違約金中得到了損失的補償。
二、如何避免勞動合同違約金糾紛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流動是正常的,尤其是有一技之長的勞動者,人往高處走的趨勢更強。而用人單位確又希望員工相對穩(wěn)定,特別對人才的需求,更不希望其流動。為了解決這些矛盾,便出現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雙方當事人簽訂保密協議等一系列的保護各自利益的措施。為了預防、減少和應對違約金一類的勞動爭議,我以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分別注意以下幾點:
(1)簽訂合同時應適當約定合同期限,尤其是有一技之長的勞動者,應結合自己的情況約定合同期限。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結束勞動合同的方式上,應力求選擇合同期滿或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時刻,采取終止合同的方式結束雙方的勞動關系,避免違約行為的出現。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一類的數額時,如果地方有最高限額的規(guī)定,應依據該規(guī)定約定;如地方無規(guī)定,應根據勞動者的承受能力,工資狀況加以約定,避免無法實現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