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是指什么
加班,廣義上說即延長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狹義上說,僅指按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jié)日、公休假日內進行工作;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的叫加點。 無論加班還是加點,都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規(guī)定了延長工時的程序及上限。
二、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須符合什么條件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生產經營需要。
(二)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協(xié)商是企業(yè)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協(xié)商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與工會的協(xié)商;二是與安排加班的員工協(xié)商。如果企業(yè)未經協(xié)商,強迫員工加班加點,員工則有權對此加以拒絕。
需注意的是,要求員工加班加點必須與員工協(xié)商這一程序,一般是在標準工時工作制下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只要在綜合計算工時的周期內,員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既定的工作時間以外上班,就不能視為加班,這時員工應該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按違紀處理。 另外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程序和條件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罰款的標準,根據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3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