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主體能夠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有三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三是工會組織。
(一)職工所在單位。
由于工傷保險實行的是雇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雇主承擔了許多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fā)生或者職業(yè)病被確診之后,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chǎn),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請義務。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fā)生或職業(yè)病被確診后的30天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請時間延長。
(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限申報職工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傷害性質認定申請,這一申請時限遠遠長于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
(三)工會組織。
工會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群眾組織,幫助受傷害職工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是工會組織的一項重要義務。
二、因公外出受傷是否屬工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受單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職工根據(jù)工作性質要求并經(jīng)單位授權自行決定到外地,從事有關公務活動的時間和區(qū)域
“因工外出”是指職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范圍內。二是到本地區(qū)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種情況下,可以是受領導指派,也可以是因職責需要自行到本單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種情況下,則必須是受領導指派的情形。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職工雖處于生死不確定的狀態(tài),但本著充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其工傷認定不以宣告失蹤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