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勞動爭議共同當事人
所謂勞動爭議仲裁或勞動爭議訴訟共同當事人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2人以上的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中,無論是申訴人還是被訴人,人數(shù)在2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爭議標的,向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gòu)申訴,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gòu)處理的,就形成了共同當事人。2人以上的申訴人稱為共同申訴人,2人以上的被訴人稱為共同被訴人。
二、勞動爭議共同當事人的分類
(一)必要共同當事人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勞動爭議標的相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gòu)或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作出同一裁決的,為必要共同當事人。其特征為:
1、爭議標的的同一性,即爭議的標的是共同的而非相類似。
2、管轄機構(gòu)的同一性。即管轄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gòu)或人民法院是相同的。
3、審理及裁決的同一性,即必要共同當事人必須一同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如果應當參加的當事人沒有參加,必須予以追加。追加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仲裁機構(gòu)或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quán)追加;二是當事人申請追加
(二)普通共同當事人
當事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勞動爭議標的屬于同一種類,經(jīng)當事人同意,勞動爭議仲裁機構(gòu)或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稱為普通共同當事人。普通共同當事人之間并無共同的權(quán)利義務關系,之所以合并審理,完全是為了簡化程序,節(jié)省時間和費用。因此,如果合并審理并不能達到目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機構(gòu)或人民法院分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