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險包括哪些方面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y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y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包括哪些主要方面:
(1)產假
按照 1919年《保護生育公約》(第3號)的要求,產假至少為12周。2000年《保護生育公約》(第183號)又提出,婦女有權享受時間不少于14周的產假。 1988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規(guī)定,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生育津貼
2000年《保護生育建議書》(第191號)提出、生育津貼應提高至婦女原先收入的全額。生育津貼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在制定生育津貼標準時,一般都采取較優(yōu)惠的政策?!镀髽I(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guī)定,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3個月產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貼。對晚婚、晚育職工,早產、流產、難產以及多胞胎生育的,普遍增加了半個月至兩個月的生育津貼。一些地區(qū)將計劃生育獎勵假期的生育津貼也納入生育保險范圍。
(3)醫(yī)療服務
《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流產按照規(guī)定享受有關生育保險待遇。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yī)療費也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生育保險報銷需要什么材料
生育保險報銷需要攜帶材料有: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區(q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申領手續(xù)。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辦理申領手續(xù)時需在柜臺填寫《辦理生育保險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1) 本人身份證;
(2) 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3) 夫妻雙方戶口簿(集體戶口的,攜帶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
(4) 醫(yī)院出具”生育醫(yī)學證明”, 即出院小結, 上面注明順產還是難產;
(5) 醫(yī)院出具寶寶 “出生證明”,全國統(tǒng)一的;
(6) 活期儲蓄卡(女方實名制卡);
(7) 經批準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區(qū)、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批準書;
(8) 失業(yè)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經失業(yè)保險機構審核的《勞動手冊》;
(9) 參加本市農村社會保險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本人農保帳戶所在地的區(qū)、縣農村社會養(yǎng)老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農保)》;
(10) 非本市戶籍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允許生育的證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申領手續(xù),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