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關(guān)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tài),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秳趧臃ā芬?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
比如:小張與公司簽訂了二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后,工資為3500元。這就是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的案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本案中小張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按照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因此,小張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假如該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了五個月,則用人單位應(yīng)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0500元(35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jīng)支付的工資15000元(3000元5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的,視為違法約定試用期,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應(yīng)當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
(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約定的試用期相同的,均為違法約定試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