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xiàn),本法規(guī)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fā)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也不是為所欲為的,如果是協(xié)商解除,那就要真正地做到自愿、平等、公平地解除勞動合同。
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勞動者來說,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xù):
1、按勞動法規(guī)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fā)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yè)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xù):
1、及時結算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
2、工作、業(yè)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和失業(yè)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