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一家公司做小時工,雙方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我負責每天上午打掃公司衛(wèi)生,每天工作3小時,每小時工資為20元;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工資為每小時15元,工作時間為10個月;工資每月結(jié)1次。
工作三個半月后,由于急需用錢,我要求公司支付其當月前2周的工資。但該公司以工資只能每月結(jié)一次為由,拒絕支付。我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又以合同未到期為由拒絕了其要求。請問,非全日用工尅約定試用期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非全日用工合同的問題。
根據(jù)《勞動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口頭協(xié)議或者書面簽訂了試用期,該試用期也是無效的。
因此,您的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1個月”為無效條款,您可以主張該“試用期”工資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正常工資支付。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guī)定,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用工關系。
因此,您要求辭職時,該公司無權(quán)拒絕。
如果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隨時來電向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