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個小工廠工作的,工作了一個月后不想繼續(xù)呆在里面了,可是老板不同意走人,如果走她不發(fā)工資,說出貨緊,要我做完這批貨,說話不是很客氣,更加不愿意做,所以就曠工了,進廠有一個表格下面注有說如果曠工就扣兩天工資,并且出貨緊的時候會拖時間的,最長不超過一個月,這個表格算是勞動合同嗎?有法律作用嗎?我可以自己要求辭職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看當初有沒約定過試用期,如果一個月是試用期的話,完全不用負法律責任的。
二看有沒有簽訂過合同,不是那張表格,是正式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局備案的那種合同,你看到的表格可能只是公司的規(guī)定而已。
如果沒簽訂合同,那公司就是違法了,你反過來可以告他。
三是無論是否簽訂了合同,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都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的作用有:它是勞動者實現(xiàn)勞動權的重要保障,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chǎn)率的重要手段,它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它是建立規(guī)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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