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是一名畢業(yè)不久的學生,來到一家口碑還不錯的公司上班,從事客戶經理一職,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但是合同還約定如果3個月達不到標準,公司有權要求再試用3個月,請問勞動合同約定兩次試用期合法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試用期問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該公司與小田簽訂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依法律規(guī)定,您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后四個月則應為勞動合同履行期,您可要求公司按試用期滿約定的工資支付。
同時,按照法律規(guī)定,其工作期限已超過試用期,您可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當然,在勞動合同期內,公司如果認為不能勝任工作,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您,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是不能多次試用同一個勞動者的,如果您還有什么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與我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