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有一員工,公司與其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于2012年11月30日終止,盡管該員工在10月31日已收到公司的書面通知清楚表示不再與其續(xù)約后單方于11月23日要求與公司續(xù)約繼續(xù)留在公司工作,但鑒于其勞動態(tài)度和表現,公司沒有接受其請求,并按合同規(guī)定到期為其辦理了相應離職手續(xù)。該員工要求公司給予他補償金。我想問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要給離職員工補償金?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一)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你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是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您能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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