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單位和我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這符合法律規(guī)定嗎?還有,單位還說如果我在試用期內表現不好的話,他們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律師,單位能否隨意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呢?
您好,很榮幸能夠為您解答關于試用期的問題。
《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此作了具體區(qū)分: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許多用人單位都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實際上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qū)。
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常常是用人單位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
其表現是: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由此而產生的爭議糾紛,仲裁和訴訟時單位必然會敗訴。
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忠告: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還需要咨詢其他法律問題的話,隨時可以電話聯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