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月15日正式進入北京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從事客戶服務工作,月薪為5000元。入職以來,公司沒有同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2010年10月,因公司高層領導權力斗爭,我的部門經理離職,新上任的經理為了任用自己帶來的人,對我處處為難。我想申請勞動仲裁或是起訴索要工資,然后離職換一個工作,請問我該怎么做?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案件,最關鍵的是勞動者能提供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證據,你需要準備蓋有公章的工作證、銀行卡交易記錄、你平時代表該用人單位簽訂的商業(yè)合同等,只要能足以證明你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就可以起訴,訴訟過程中不犯錯誤的話,勝訴是很有希望的。
首先你要向公司快遞辭職通知書給公司,便于保留證據。
如果直接遞交辭職通知書,對方在仲裁時完全可以不承認你曾提交過,到時很難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因為對方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請求離職的,這樣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