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好證據的重要性有哪些?
根據《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 現實中,原告提起訴訟往往僅依據借據等債權憑證或者僅依據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作為證明借貸關系已經發(fā)生的證據,如果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或者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在此情況下,就存在著證明責任的承擔問題,而不能僅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簡單地認定借貸關系已經發(fā)生以及已經發(fā)生的借貸關系的內容。
二、哪些材料可作為證據?
1、傳統證據
(1)借條
(2)借款合同等
2、電子數據證據
(1)放款記錄:用于證明債權人通過指定賬戶向債務人實際劃付了一定數額的借款。此外,第三方支付公司蓋章的放款憑證也可以用來證明債權人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將借款交付給了債務人。
(2)短信及電話催收記錄:可以證明債權人曾多次以各種方式催告?zhèn)鶆杖诉€款,延長訴訟時效。
(3)代付服務協議和委托書:可以證明債權人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了相關代付事宜。
(4)債權轉讓通知:可用于證明債權人通過轉讓的方式獲得了債權,并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債務人發(fā)送了債權轉讓通知。
(5)居間方后臺記錄:證明債務人的還款情況及尚未償付的本金數額。
(6)其他合同或者記錄:證明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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