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中介機構的居間身份
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既不是出借人也不是借款人,不是民間借貸的主體,只是從中提供媒介服務,收取居間服務費。所以,作為居間人的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應當做到不吸儲、不放貸、不提供擔保。
(二)對借款人做好貸前調查
對借款人的貸前調查除了對于客戶基本信息、經營狀況等常規(guī)性調查不能忽視外,著重要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審查。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很重要的一點是要搞清楚借款人的資金用途,否則有可能造成出借資金的完全損失。比如,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用于賭博、吸毒或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出借資金將不受法律保護,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出借人和居間方還可能在借款人的刑事責任上受到牽連。
(三)防止借款人非法集資
根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和追訴標準,當借款項目達到法定的數額和人數,便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項規(guī)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比绻杩钊松嫦臃欠Y,那么中介機構從中提供幫助并收取費用,可能會被認定為共同犯罪。所以要控制投資人人數和借款人的借款金額。
(四)保證清晰的資金交付過程
作為民間借貸來講,借貸關系的正式成立取決與借貸的合意及資金的交付兩個方面。往往在借貸出現糾紛時,法官會首先問及兩個問題,第一,借款合同及借據的簽署是否完備,第二,借貸資金是否實際交付,交付的方式如何。據此,民間借貸的資金交付最好的方式是通過銀行轉賬,出借人保留轉賬回單作為有力證據。另外,為了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資金交付的過程,建議實現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一對一的打款,保證清晰的資金流向。
(五)不預扣利息
所謂預扣利息,即在向借款人交付出借資金本金時,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導致實際交付的本金低于借款合同約定的本金。依據《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因此,如果從本金中預扣利息,借款到期向借款人主張還本付息時,法院只能按照實際交付的金額作為本金支持。所以,不要在交付本金時直接預扣利息,可通過其他方式收取利息。
(六)違約金不宜過高
民間借貸合同中往往約定極高的違約金,一旦借款人違約,原本合法的民間借貸就有可能會演變成變相的高利貸。約定高額的違約金固然能對借款人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但是,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利息、逾期罰息、違約金之和僅在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范圍內予以支持,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七)不代客理財,避免資金歸集
為了更高效的將投資人的資金利用起來,有些中介機構在沒有借款項目的情況下,先將投資客戶的資金收取到本公司賬戶,再去尋找借款項目將出借資金從本公司賬戶支付至借款人賬戶。一方面,這樣的操作不能清晰的顯示投資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資金,另一方面一旦流通的資金數額或人數達到相關規(guī)定的標準,那么該民間借貸中介機構便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嫌疑。所以,建議中介機構,不介入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資金流轉過程。
(八)選擇合法的追討方式
當民間借貸出現糾紛時,如何幫助出借人收回出借款將成為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是否能夠生存的關鍵點。而收款的方式多種多樣,如何選擇,每家中介機構都不完全相同,目前中介機構選擇的追討方式比較混亂缺乏統(tǒng)一的體系,建議應按照電話催繳\信函催繳\上門催繳\法院訴訟等步驟開展合法有力的追款,切忌,萬不可出現違法收款的情況,比如非法拘禁借款人、惡意損壞借款人的名譽、在借款人居住地亂涂亂畫、恐嚇甚至毆打借款人及其家人等等,這些違法的追款方式,都應是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所避之不及的。
以上是針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目前普遍存在的系列問題進行的提示,除此之外,在合同填寫、抵押登記手續(xù)、擔保人的資質審查以及共同借款人等方面均需要注意和規(guī)范。如您還有其它疑問,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律師,讓專業(yè)的律師來協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