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讓與擔保
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的債務,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等權利轉移于擔保權人,從而使擔保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范圍內(nèi),于債務清償后,擔保標的物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可以就該標的物受償?shù)臋嗬?。在實踐中通常表現(xiàn)為,民間借貸雙方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同時,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借款人將標的物出賣給出借人,當?shù)狡诮杩钊瞬荒軆斶€債務時,標的物所有權屬于出借人,如果到期借款人能夠還本付息的,則標的物返還借款人。
我國立法上并未規(guī)定讓與擔保制度,但是實踐中“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行為卻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痹摋l限制性地承認了讓與擔保的效力,為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指導性意見。
二、民間借貸背景下讓與擔保應注意的問題
(一)明確訴訟請求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的對比,可以看出不同的訴訟請求可能讓此類案件的裁判結果可能大相徑庭,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也對這種處理思路加以明確,如果當事人要求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的,法院應當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仍要求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的,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如果結合交易價款、交易習慣、結算方式、資金流轉情況等信息能夠確定涉案雙方之間簽訂買賣合同的真實意圖是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擔保,而非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在確定訴訟請求時應以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起訴訟請求,而非要求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
(二)出借人負有清算義務
由于我國法律禁止流質契約的效力,即使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了肯定買賣合同讓與擔保的效力,但擔保權人,即此類案件的出借人不能依據(jù)買賣合同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是需要履行相應的清算義務,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變現(xiàn)后,以價款清償債權,如有剩余,則需要歸還借款人,如有差額,則由借款人補足。這也是上述(2015)黑高商終字第74號案件二審法院的處理思路。
(三)出借人并不當然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根據(jù)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理解,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仍是債權法律關系,出借人并未因買賣合同而取得標的物的物權。尤其是當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不動產(chǎn)時,在雙方并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這種讓與擔保行為并不能產(chǎn)生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出借人可就標的物拍賣款項受償,但在該標的物上有其他排他性權利時,則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以上就是什么是讓與擔保,讓與擔保應注意的問題的具體內(nèi)容,希望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實踐中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很多,如果您有什么疑問或者需要走訴訟程序的,建議事先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的解決您遇到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