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轉讓行為的確定和處理
一般來說,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屬于《合同法》所調整的買賣行為,其效力如何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不得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同時,抵押人還應當履行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買受人的合同隨付義務。當?shù)盅喝宋绰男泻贤碾S付義務時,或雖履行了合同的隨付義務,但轉讓行為可能會給抵押權人造成實質上的損害,其轉讓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
(一)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由于《擔保法》第49條明確規(guī)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抵押人必須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義務的情況下,因其轉讓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guī)定,應確認無效。
該無效行為的請求權,既可以由抵押權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讓人行使。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該抵押物;受讓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后應將受讓的抵押物返還給抵押人,同時,可以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
(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與前述轉讓行為不同的是,這里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僅通知了抵押權人而未告知買受人;二是抵押人僅告知了買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換言之,抵押人僅履行了部分義務。在這樣的情況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效力應為“相對無效”,而非“絕對無效”。同時,轉讓行為的效力應由抵押權人或買受人主動請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權人而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買受人不知轉讓物已設抵押,買受人可以主動請求依法撤銷該轉讓行為,這種撤銷權相當于《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guī)定的“撤銷”;如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告知了買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也可請求撤銷抵押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轉讓行為,這種撤銷相當于《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的作為債的保全措施的一種撤銷權。
(三) 抵押人雖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義務,但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轉讓行為無效。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款明顯低于抵押物的價值,必然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害。抵押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債權,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而抵押人拒絕或未能提供擔保,則抵押權人可依據(jù)《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
二、房產抵押借貸最容易出現(xiàn)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在借款時以住房的房本作為抵押的,不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僅以口頭約定。這種問題出現(xiàn)的最多,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如果不簽的話,一旦發(fā)生法律糾紛,當事人的主張存在法律上的舉證困難,即便到了法院訴訟,有時也很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為債務人的貸款做擔保,不簽合同。這樣的糾紛時有發(fā)生,有的第三人到頭來自己的住房被凍結、執(zhí)行。所以,業(yè)內人士指出,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要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而且應當簽訂書面的反擔保合同,這樣,才能敦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保障自己的住房安全。
(三)民間借貸當事人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擔保時,不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合同登記手續(xù),而僅僅將其自己住房的房產證交付債權人質押。而根據(jù)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不辦理抵押登記,有可能導致抵押無效。同時,由于不辦理登記,房管部門屢屢發(fā)現(xiàn)在民間個人借貸中制作假房產證交付債權人作為擔保的案例。
(四)大部分民間借貸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現(xiàn)住房(許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擔保的。這就有可能造成債權的落空。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中第六條指出:“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彼?,一旦出現(xiàn)不還款的情況,如果找不到對方有第二處住房的證據(jù),債權人依然有可能不能執(zhí)行到抵押人的房產。
因此,房產和法律界人士提醒民間借貸抵押當事人雙方,一定要慎對抵押,充分考慮債權實現(xiàn)的風險。在進行這種借貸時,首先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其次,要查實貸款人的房屋狀況,如有提供第二處住房的最好辦理公證。其三,簽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門辦理相應的抵押合同登記。
以上就是無效轉讓行為的確定和處理,房產抵押借貸最容易出現(xiàn)問題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實踐中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很多,如果您有什么疑問或者需要走訴訟程序的,建議事先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的解決您遇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