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為專門規(guī)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shù)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合同法》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qū)分情況稍作變通。
(一)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xiàn)金、銀行轉(zhuǎn)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二)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lián)系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lián)結點的原則。筆者認為,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lián)系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二、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問題
(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二)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就是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問題的具體內(nèi)容,希望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實踐中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很多,如果您有什么疑問或者需要走訴訟程序的,建議事先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的解決您遇到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