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怎么辦
1、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把保證期間分為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稉7ā返?5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2、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稉7ㄋ痉ń忉尅返?條規(guī)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于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4、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jīng)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稉7ㄋ痉ń忉尅返?0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5、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稉7ㄋ痉ń忉尅返?1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二、保證責任減免的情況有哪些
《擔保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物權法》,保證人減免保證責任的事由有以下幾種:
1、主債務部分消滅。保證債務具有附從性,其范圍和強度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在主債務歸于消滅的范圍內(nèi),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可以自行設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變更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保證合同成立后,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人責任的,保證人在新約定的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接受物的擔保,有可能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物的擔保是指以抵押權、質(zhì)權和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形式提供的擔保。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由此可見,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擔保來自債務人,則保證人當然在此范圍內(nèi)減免保證責任;但若物的擔保來自債務人以外的人,由于債權人有選擇權,則此時保證人僅有減免保證責任的一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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