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是什么
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主債權,有稱原債權、本債權,是擔保的重要內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
3、延遲利息。指由于人延遲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延遲利息是法定的附隨性債權,因此不必經當事人特別約定或登記,即屬于房地產抵押的擔保范圍。
4、違約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為違約行為支付的帶有懲罰性或者補償性的金錢。
5、損害賠償金。指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而支付的賠償費用。
6、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指抵押權人因行使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比如拍賣費、變賣費、訴訟費等。
一般來講,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債權應當包括以上幾項,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只擔保其中幾項,那擔保的范圍應當依合同約定確定。
二、抵押權能否隨債權轉讓
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根據抵押人身份不同,仍可能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即在本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外,由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向債權人設定抵押作為履行合同或者債務的擔保。
那么這個為債務人的債務以自身的財產設定抵押的第三人一般與為債務人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是同一人,理由是保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一般是考慮已經有抵押擔保的存在,相應在同時有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況下,債權人應先對具有物權性質的抵押權進行行使,只有在對抵押物行使了優(yōu)先受償權之后,才可以對以自己的信譽為債務人債務提供信用擔保的保證人的財產進行主張受償,債權人對抵押人的抵押財產與對保證人的財產行使受償權的區(qū)別在于是否存在優(yōu)先受償權,前者存在優(yōu)先受償權,而后者則不存在。如果抵押擔保和信用保證均為同一人提供,則對該擔保人而言責任是很重的。
因此,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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