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間一方欠下巨額債務
2012年5月,張某某與李某某開始同居生活;2013年6月,兩人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在兩人同居期間,張某某先后向王某某借款共80000元。2013年10月,借款到期,經(jīng)王某某多次催要,張某某一直不履行還款義務,故王某某將張某某、李某某作為共同被告訴諸法院。
二、同居期間債務應否共同承擔
對于張某某在同居期間的借款,李某某是否應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有觀點認為,該筆債務系張某某、李某某同居期間的債務,李某某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本文認為,李某某應否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要看該筆借款是否用于了兩人的日常生產(chǎn)、生活,若用于了兩人共同的生產(chǎn)、生活,則李某某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對于該案,首先要對“同居”與“合法婚姻”做一區(qū)分。所謂同居,一般是指男女異性之間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而合法婚姻通常是達到法定婚齡的男女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無禁止結(jié)婚的情形下,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jié)婚登記,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發(fā)給結(jié)婚證的,即為合法的夫妻關系,也就是合法的婚姻。
具體到本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生產(chǎn)、生活而形成的債權(quán)、債務關系,可按共同債權(quán)、債務處理”。因此,本案要認定張某某在王某某處所借的款項是否屬于張某某、李某某的共同債務,必須有證據(jù)證明該筆借款是用于了張某某、李某某共同的生產(chǎn)、生活,而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jù)規(guī)則,該舉證責任在于王某某,在王某某沒有該方面證據(jù)的情況下,張某某的該筆借款應認定為系其個人債務。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夫妻另一方?jīng)]有證據(jù)證明該債務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的,便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對“同居”與“合法婚姻”的區(qū)分,在債務承擔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