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特點
(一)同一個被告在較短時間段內向多個原告(三個以上)借款,而且約定的利息較高(一般為月息2分以上),借款數(shù)額也較大(十萬以上)。因為近些年以來,金融機構審批貸款的流程越來越規(guī)范,造成了門檻較高、限制較多,導致一些生產經營者遇到資金周轉困難時,想要較短時間內得到資金,往往只能選擇高息的方式在民間籌措資金,于是同一被告向多人借款的案件明顯增多。此外還有一部分債務人以借貸為手段,實則以斂財為目的,騙取多個債權人錢財后攜款潛逃的現(xiàn)象也越來越多。
(二)借款人借款時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或償還能力較差,但是因為誠信觀念差,違法成本較低,為了個人物質利益的享受,還是積極尋求向出借人借款。此類案件法院受理之后,盡管結案容易,但是由于借款人無償還能力,還有一些借款人故意躲避造成下落不明的狀態(tài),造成執(zhí)行率低,出借人的借款很難得以執(zhí)行,給法院執(zhí)行工作帶來很大困難,造成法院威信降低。
(三)以投資擔保公司為存在形式,以職業(yè)放貸為實質內容的案件日趨增多。
從已經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可以看出,許多案件作為借款的借條,其格式、利息約定、內容描述等均為一模一樣,而且普遍都在借貸關系中明確約定的利息較高,此類借貸均出自于投資擔保公司之手。還有相當一部分案件,雖在借據上沒有寫明約定的利息,但在借款時已將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扣除。這種專門以放貸為產業(yè)的個體或公司,目前有增多的趨勢,對良好的社會秩序造成了一定范圍內的混亂。
(四)出借人因貪圖利息導致風險防范意識降低。
借款雙方當事人直接認識的不多,大都是由雙方的熟人(指有親戚朋友或同學等關系)介紹才認識,而且約定的利息都較高,但是有抵押擔保的很少。出借人其實并不了解借款人的信譽情況,資產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對借款人的印象都是從熟人那里得來的。一旦借款沒有收回,此時再想到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已為時過晚?!?/p>
二、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因
社會誠信體系缺失,導致借款人惡意借款后不還。致富觀念不正確,導致投機暴富思想蔓延。人們風險意思不強和法律意思欠缺,導致借貸關系的擔保手續(xù)不全等等。
(一)社會誠信體系缺失,導致借款人惡意借款后不還。
有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是為了騙取借款,故意編造借款用途,許諾高息利誘出借人,答應出借人提出的還款期限、利息等條件,而事實上借款人根本就沒有打算來償還借款,有的只是以支付部分利息的方式來拖延時間,麻痹出借人,條件具備時為騙取更多借款而準備。一旦紙包不住火,東窗事發(fā),借款人就辦理假離婚、舉家外出等方式逃避債務,導致本應該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市場混亂。
(二)致富觀念不正確,導致投機暴富思想蔓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社會貧富差距較大,經濟落后的人們急于想通過民間借貸創(chuàng)造財富。手中握有富余財產的人想通過借貸關系謀求更大的財富利益,認為只要舍得投資就會有收益,須知高收益自然有高風險的存在,投資的相關知識卻沒有認真學習,導致人們在較大的經濟收益面前,沒有認真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自己面臨的風險。
(三)人們風險意識不強和法律意識欠缺,導致借貸關系的擔保手續(xù)不全。
許多當事人對《擔保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了解,在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沒有到房管、交管等行政部門辦理手續(xù),自以為按照傳統(tǒng)習慣辦事,只要持有借款人提供的產權證書原件就享有抵押物的權利。大多數(shù)出借人未對借款人的經營情況,誠信情況進行審查,害怕較真審查會錯失機會得到利息收益。另外,還有的借款人利用出借人不熟悉借貸的規(guī)定,故意重復抵押、提供虛假擔保等情況。
(四)民間借貸市場缺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
在目前的現(xiàn)行法律之下,任何個人、企業(yè)及社會組織都可以充當民間借貸中介,從業(yè)門檻較低、從業(yè)人員良莠不齊,加大了民間借貸市場風險。司法實踐中審理民間借貸的案件,只能依據合同法、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等幾部法律來處理,而且相關規(guī)定較為籠統(tǒng)。隨著民間借貸糾紛出現(xiàn)形式多樣化,急需出臺統(tǒng)一裁判標準,有效地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特點,民間借貸糾紛的原因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