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合同對保證責任范圍沒有約定
李某某和程某某是朋友關系,程某某和曾某某是朋友關系,李某某是個體工商戶,因資金周轉(zhuǎn)問題希望借款15萬元,經(jīng)程某某介紹向曾某某借款。曾某某同意借款,但是邀請程某某作保證人。2003 年7月9日,三方簽訂了借款保證合同,合同約定:李某某因資金周轉(zhuǎn)向曾某某借款15萬元,期限1年,月利率為11%,李某某如果遲延還款超過7天,則應當支付違約金5000元。程某某提供一般保證。合同簽訂后,曾某某按照約定向李某某提供借款15萬元。
借款保證合同到期后,李某某沒有按照約定償還貸款,經(jīng)曾某某多次聯(lián)絡,無法找到李某某,于是曾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程某某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15萬元,利息2.4萬元,違約金5000元,催討借款的費用1000元。
二、保證人應如何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是保證人保證合同所負擔的義務,保證責任的范圍是指保證行為效力所及的范圍,分為有限保證和無限保證。
有限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低于主債務人的全部債務的部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有限保證只能是約定的保證,即優(yōu)先保證的依據(jù)只能是當事人之間的保證合同中的約定,同時,該約定的范圍必須小于主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實踐中一般如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僅對主債務的本金承擔保證責任等。
無限保證責任是指保證人對主債務人的全部債務的清償負保證責任的保證。無限保證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也可以依法律規(guī)定承擔,同時,無限保證的范圍對于特定的主債務是特定的,即為債務人的全部債務。
我國《擔保法》第21條規(guī)定: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p>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指的是有限保證,無限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主債權是于保證合同成立時,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相應地,保證人應對保證合同訂立時主債務人所負擔的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訂立后,主債務人的主債務發(fā)生變更的,主債務范圍變小的,保證人的保證范圍當然變小;主債務范圍變大的,除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變大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利息是主債權產(chǎn)生的孳息,屬于從債務,包括約定利息和法定利息,對于約定利息,保證人當然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同樣的,如果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加重債務人債務的利息的約定對于保證人無效,保證人只需承擔原來約定的債務利息即可。違約金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于債務人違約時應當付給債權人的款項,屬于從債務。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可見,在遲延履行主債務的情況下,違約金與履行債務是并行的,債務人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除了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當繼續(xù)履行債務??梢?,違約金是由于主債務衍生的從債務,屬于保證的范圍。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是指債權人未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費用,一般包括訴訟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等其他合理的支出,是主債務的必要負擔,個人提供保證時可以預見到的,因此應當屬于保證責任的范圍。
本案中,李某某、程某某和曾某某三方簽訂借款保證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合法,應依法認定為有效;保證合同中保證范圍約定不明,應當認定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程某某在借款保證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后,就應當認定其愿意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對于本案中發(fā)生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程某某都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