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條件
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債務人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標志著破產程序的開始,這是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一個先決條件;
(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按照企業(yè)破產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已知債權人在收到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后一個月內應申報債權,未知債權人應在公告發(fā)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逾期不申報的,將被視為放棄債權。但債權人有保證人的,債權人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而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此情況下,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的,就將喪失參與對破產財產的分配來實現(xiàn)自己債權的機會,這必將會加重保證人的保證風險,在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不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情況下,準予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也是對保證人利益的一種保護;
(三)保證人尚未實際承擔保證責任,若保證人已實際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以依法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而不預先行使追償權;
(四)保證人應當申報保證債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時,保證人如不申報保證債權,將視為放棄了保證債權。在司法實踐中,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還有些困惑,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法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前,債權人是否申報債權以及何時申報債權,尚處在不確定的狀態(tài),如果保證人申報了債權之后,債權人也向人民法院申報了債權就會出現(xiàn)兩個主體申報同一權利的現(xiàn)象,建議此種情況下規(guī)定債權人放棄申報債權的,應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現(xiàn)實情況下保證人申報后,債權人也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必須退回申報,不參與破產。
二、擔保人承擔擔保保證責任有過錯的情形
在審判實踐中,擔保人承擔擔保保證責任有過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也未在擔保期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擔保人主動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了擔保人,擔保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動承擔了擔保責任或經法院調解與債權人達成協(xié)議,愿意承擔擔保責任的,由于擔保人放棄其享有的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不具有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范圍小于主債務范圍或者是抵押質押物的價值小于主債務時,擔保人在實際履行擔保責任時,對債權人全部履行了主債務人應負債務,對此超出部分,擔保人不享有向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只能要求債權人按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以上就是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條件,擔保人承擔擔保保證責任有過錯的情形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