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共同保證人的追償權
(一)在保證擔保法律關系中,追償權指的保證人的追償權,保證人的追償權,又稱為求償權,指保證人享有的于履行保證債務后,得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稉7ā返?1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之規(guī)定就是保證人對主債務人追償權的立法體現?!稉7ń忉尅返?條第1款規(guī)定:“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本條規(guī)定將保證人的追償權同樣賦予承擔賠償責任的無效保證的保證人,開了“過錯責任仍得追償”的先例。
(二)連帶共同保證擔保作為保證擔保的一種特殊類型,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也享有向主債務人的追償權。除此之外,因為各保證人之間系連帶關系,根據連帶關系的原理,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也存在追償關系,即享有追償權。由此,便在連帶共同保證擔保關系中保證人可能享有雙重追償權,既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稉7ā返?2條規(guī)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薄稉7ń忉尅返?0條第2款規(guī)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p>
二、債務人追償權的性質
關于保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性質,理論和司法實務均認為屬于債權請求權。該權利屬于未來可行使的權利,權利行使受到制約,也可以稱為附條件的權利。所謂“附條件”,是指以保證人為主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為停止條件的權利。但對于追償權是一項新的權利,還是代位追償權則有不同的觀點。按照《擔保法》第31條,《擔保法解釋》第42條第2款“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之規(guī)定,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追償權作為一項新的權利來對待。據此,將追償權解讀代位追償權就是一種誤讀。
以上就是連帶共同保證人的追償權,債務人追償權的性質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