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償權是否因履行而免責其他人
關于連帶債務中債務人的追償權是否因履行債務使其他連帶債務人免責部分超過其應當負擔部分為限,理論上和實務中存在爭議,存在積極說和消極說兩種觀點。
(一)積極說認為,只有當免責超過債務人負擔部分時才發(fā)生追償權的問題。主張該說的理由在于:
1、如果連帶債務人清償債務部分沒有超過自己應當分擔的部分,從對內關系上說,債務人只是為自己履行債務,自然不能對其他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2、如果允許免責不超過債務人負擔部分就發(fā)生追償權,將會導致循環(huán)追償,不利于維持法律關系簡明化的要求。
(二)消極說則認為,即便免責沒有超過債務人負擔部分也發(fā)生追償權。理由在于:
1、如果認為債務人在清償?shù)膫鶆諞]有超過自己應當分擔的部分時就不享有對其他債務人的追償權,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先履行給付義務的債務人將承受因此產生的風險;
2、要求免責超過應負擔部分之后才享有追償權,也違背了連帶債務人應當共同分擔義務的前提。
(三)我國司法實踐采行積極說的主張。《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2款已經明確規(guī)定,即“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郑筛鬟B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由此,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以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才能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行使追償權。而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則以該保證人實際承擔達到責任份額大于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為條件,即只有對超出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部分,才能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行使追償權。[28]比如,在由兩個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且沒有約定負擔比例的場合,承擔了80%債務的保證人可以向僅承擔了20%債務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行使追償權,追償范圍限于其多承擔的30%債務。如果該保證人僅承擔了50%的債務,則不享有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的追償權,不能要求另一保證人負擔其中的25%。由此,可以將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之間追償權的成立要件歸納為:
1、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
2、首先向債務人追償,且有不能追償?shù)牟糠?。關于“不能追償?shù)牟糠帧睉髋c《擔保法解釋》第131條“不能清償”相同的理解,即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xiàn)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zhí)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zhí)行的財產執(zhí)行完畢后,債務仍未得到清償?shù)臓顟B(tài)。
3、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實際超過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其應當承擔份額的確定有兩個標準:其一是約定標準;二是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采用法定標準,即平均分擔。
二、如遇保證人無力承擔時應如何處理
(一)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行使對其他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的追償權時,如遇有的保證人無力承擔自己應分擔的份額時應如何處理?
關于這個問題,《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2款未給出答案。國外立法上一般規(guī)定由有能力的各保證人按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于無比例約定時平均分擔該部分損失。這種做法在理論上稱為“追償權的擴大”。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云南英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云南天元國際商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合同追償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中對“關于追償份額如何確定的問題”作了如下認定:“擔保法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二)根據(jù)理論和司法實踐,我們可以歸納追償權擴大的構成要件:
1、必須是連帶共同保證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不能清償其應承擔的份額,存在其他具有償還能力的連帶共同保證人。
2、連帶共同保證人不能清償其應承擔的份額后果的出現(xiàn)并非追償權人的過錯所致,否則,追償權無法實現(xiàn)的后果應當由追償權人自行承擔。
以上就是追償權是否因履行免責其他人,其他保證人無力承擔應如何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