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簽借款合同
2009年6月13日,施某某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向蔣某某的銀行賬戶轉(zhuǎn)賬人民幣35萬元。同年6月30日,蔣某某同樣以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匯款2萬元到施某某賬戶中。
原告施某某說,自己不認識蔣某某,蔣某某是通過她的父親向她借錢的,但經(jīng)多次催討,蔣某某僅歸還2萬元,拒不償還余款33萬元。因此,施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借款33萬元。
被告蔣某某則辯稱,原告訴稱被告欠原告借款33萬元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他們至今還互不相識,他也不認識原告的父親,不可能存在借貸關系。本案是由游某(原告的表兄)引起的,原告轉(zhuǎn)給自己的35萬元,是游某通過原告的賬戶還給他的借款。2008年,他和游某一起在俄羅斯做生意,當年8月底,游某因生意需要資金向被告借款10萬美金(當時100元美金折合675元人民幣),約定月利息按2%計算。2009年6月10日,游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償還借款45萬元。6月13日,經(jīng)結算游某共應償還借款本息人民幣80多萬元,他同意對方償還80萬整數(shù),所以游某通過施某某的銀行賬戶轉(zhuǎn)賬償還余下的35萬元,他也已將10萬元美金的借條交還游某。6月30日,游某又向他借款2萬元,他按對方的要求將2萬元匯往原告的賬戶,后游某以現(xiàn)金償還了這筆借款。因此原告起訴的款項,不是他向施某某的借款,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二、匯款憑條能否作為債權憑證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原告與被告間的行為是否形成事實借貸關系產(chǎn)生了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并不以書面形式為要件,沒有書面借款合同并不能否認借貸關系的存在,且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匯款給被告構成事實借貸關系,可直接推定原、被告間存在借貸關系,匯款時間即為借款合同生效時間。原告與被告間存在借貸關系,被告應當及時償還借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匯款憑條只能證明原、被告間有資金往來。原告將款項轉(zhuǎn)入被告的個人賬戶,該轉(zhuǎn)賬行為可基于借貸、清償債務、投資等多種原因而實施。現(xiàn)原告依該匯款憑條主張原、被告間存在借貸關系,但被告對此并不認可,并認為原告轉(zhuǎn)賬是為了清償?shù)谌舜饲跋虮桓嫠璧目铐棥T嫖茨芴峁┢渌行ёC據(jù)證明原、被告間存在借貸關系,應負舉證不能的責任。
匯款憑條不具有債權憑證性質(zhì),不能完整的證明付款人與收款人之間存在何種債權債務關系。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匯款給被告,匯款原因無法判斷,不能據(jù)此直接推定原、被告間構成事實借貸關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雖不以書面形式為要件,但原告仍有義務提供其他有效證據(jù)進一步證明原、被告間存在借貸關系。在被告否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且無其他相關證據(jù)佐證下,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原告之主張證據(jù)不足,其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