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下落不明
2012年4月10日,借款人曹某某(某企業(yè)職工)以經(jīng)營班車線路需要資金為由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縣支行申請貸款100000元;借款期限兩年,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借款利息為年利息14.58%;由擔保人謝某某為其提供擔保,若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由謝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曹某某僅償還了借款本金44698元及利息,尚欠銀行借款本金55302元及利息。2014年6月20日,借款人曹某某從單位辭職后,杳無音訊,下落不明。為此,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縣支行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擔保人謝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即替借款人曹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5302元及利息。
二、一般保證人能否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本文認為,保證人謝某某雖系一般保證人,但借款人曹某某為逃避債務杳無音訊,下落不明,出現(xiàn)先訴抗辯權消滅的事由,謝某某應承擔保證責任。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先訴抗辯權既可以在訴訟或者仲裁之前、訴訟或者仲裁的過程中或者強制執(zhí)行程序中行使;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并不能否認或者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但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先訴抗辯權消滅的事由:(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3)擔保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這里所稱的債務人住所變更,既可以是債務人的住所從國內(nèi)遷移至國外,也可以是債務人的住所從國內(nèi)一個省(市、縣)遷移到另一個省(市、縣),并且這種住所變更導致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所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是指該困難是難以克服的或需花費相當大的代價,如債務人遷居遠方或下落不明;債務人隱匿,導致債權人難以接受履行。先訴抗辯權一經(jīng)消滅即在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產(chǎn)生現(xiàn)實的、也是保證關系建立時締約當事人所預期的權利義務關系?!?/p>
本案中,擔保人謝某某以保證人的身份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縣支行訂立了保證合同,自愿為借款人曹某某提供擔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的保證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借款人曹某某從單位辭職后杳無音訊,逃避債務,下落不明,債權人難于向其主張權利,出現(xiàn)了法律規(guī)定的消滅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事由。只要債權人向擔保人謝某提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就不得拒絕,應先行承擔還款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