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錢做生意賺錢后惹糾紛
鄧某因做藥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伙經營。經協(xié)商約定:其姑姑一年投資十萬元,鄧某給其二萬元作為分紅;其姑姑只投資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后其姑姑分三次共支付給鄧某共十萬元。約定的時間到期后,鄧某僅歸還其姑姑投資款十萬元,但投資分紅二萬元尚未支付。其姑姑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2萬元投資分紅。鄧某辯稱,投資虧損,無紅利可分。
二、如何區(qū)分民間借貸與個人合伙
有觀點認為,鄧某不需歸還2萬元分紅。鄧某與其姑姑是進行合伙投資,依照《民法通則》中關于公民之間合伙的相關規(guī)定,因投資虧損不應支付分紅。
本文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雖然鄧某與其姑姑約定為合伙,但實質上是借貸關系,2萬元實際上是借款利息,其理應歸還。
區(qū)分本案系合伙協(xié)議糾紛還是民借貸糾紛最關健之處是雙方簽訂協(xié)議所約定的內容 ,以及協(xié)議簽訂之后,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guī)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睹穹ㄍ▌t》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合伙人應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xié)議”。
本案中,鄧某因做藥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伙經營。雙方協(xié)商約定,其姑姑只投資且按固定利潤分紅,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該約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關于個人合伙的基本特征,違反《民法通則》關于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故認定該合同是名為合伙投資實為借貸的約定,投資分紅實為借款利息。鄧某與其姑姑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借款到期后,鄧某未支付投資分紅的行為違反約定,且約定的投資分紅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限制。故鄧某理應歸還到期的2萬元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