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的利息規(guī)定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不超過24%的利息均受保護;超過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債務,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再要;超過36%的部分一律不保護。
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
1.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此外,這一部分還對逾期利率、自愿給付利息以及復利等問題作了規(guī)定。
二、沒寫清楚利率的借條怎么計算利息
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30000元,并從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還清之日止。庭審中,原告李某提供被告劉某出具的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李某人民幣130000元(一年內不計息)今借人劉某 2014年3月18日”,原告陳述自己實際出借本金為10萬元,另外的3萬元是雙方約定的一年利息,系被告劉某自愿先行寫入借條中。
具體分析如下:被告劉某雖未到庭應訴,但法院仍應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來予以審理案件,不能因被告未到庭就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原告庭審中陳述實際出借金額為10萬元,相對于借款本金13萬元來講,這屬于對其不利的自認,法院由此予以認定借款本金為10萬元,另3萬元為約定利息,即認定利息利率為24%。如果釋明后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張逾期利息,等于原告承認本金10萬元是對其更有利的自認了,何況這不是法律關系及法律性質上的釋明,而是教原告如何更有利的計算利息。相對于原告的陳述來說,借條是書證,書證的證明力大于當事人的陳述,在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且被告未到庭情況下,當事人陳述不能推翻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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