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件及租賃物件的制造和供應商。其中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并直接與供應商商定。承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負全部責任。但最核心的問題是,租賃物件可否成為適格的融資租賃合同標的。本文現(xiàn)介紹以下兩個問題: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一、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我國《合同法》并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有兩個文本中的可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供參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guī)定:“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m用于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業(y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y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二、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法律并未對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如果法律規(guī)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未經過法律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之前不能成為適格的租賃標的物。
2、有一個文本中的范圍供參考:《國際會計準則——17 租賃》中則規(guī)定:“本準則適用于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fā)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xié)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xié)議”。
3、根據(jù)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下列不得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于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于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以上是關于“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介紹。如果租賃標的物選擇的不適格,一旦產生糾紛,直接影響法院認定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構成融資租賃關系。最好還是請專業(yè)律師代理,避免風險,最大限度的危害自身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