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付款保證期限的起算
所謂分期履行債務合同是指債務人在一定的期限內(nèi)分期等額或者不等額地履行對債權人的特定義務,這種合同往往是單務合同,債權人處于一種期待的狀態(tài)中,其權利得以實現(xiàn)具有較高的風險度,而擔保人則是對這種風險度以個人的財物或信用進行擔保,確保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xiàn)。
二、分期付款保證期限的分析
對于擔保期限約定不明的擔保合同,擔保法規(guī)定,擔保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六個月,這一點很好理解。關鍵問題是分期履行債務其債務的履行自然是分期計算的,期到付款無可非議。那么無約定的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如何起算呢?有兩種觀點:一是與主債務履行一致,就是說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與分期履行債務的時間相結合,擔保人就分期履行債務的每一筆債務單獨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期限從每一筆債務應履行的時間開始起算,往后六個月。另一種觀點是由于擔保合同未明確約定,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fā),擔保人所承擔的擔保應是對整個債務的全部進行擔保,故而擔保期限亦應從整個債務到期后計算。
對于這兩種觀點,認為擔保期限應從整個債務到期后計算的主要理由為:此類擔保合同的債務人雖然是分期履行債務,但就擔保人而言,合同未明確約定其擔保的具體期限和方式,故而擔保人對整體債務的擔保沒有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加以明確,其義務的履行沒有以約定的方式明確加以要求,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fā),要求其在合同整體債務結束始一并承擔擔保義務并無不當。
誠然從目前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現(xiàn)狀和普通民眾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來講,要求擔保人就整體債務在債務全部到期后承擔擔保責任并無不當,但無不當并不表明其就是合理甚至優(yōu)越。
由于當前中國的司法現(xiàn)狀及誠信狀況,加大對債權人的保護是無可非議的,但這種保護應是符合立法精神和內(nèi)涵的,對任何一個權利進行濫度的保護都是對相對者權利的損害。在合同法中債權人債務人及擔保人的人格是平等的,只有其權利受到侵害后才能通過法律救濟的途徑得以保護,而且這種保護也必須符合法的公平本質。如果我們還是機械地以保護債權人以理由,在訴訟中支持債權人所主張的擔保人應對全部債務進行整體性擔保,看似這樣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但在現(xiàn)實中,又大量存在著按期履行債務,按期承擔擔保責任的現(xiàn)象。雖然中國不存在司法造法,但這種嚴重的不和諧,必然會成為一個笑柄,而法律存在兩種判斷標準是極不嚴肅的。
任何法律的立法及法的實施都必然會產(chǎn)生一個指引作用,這種指引使普通民眾在法律價值的引導下因趨利避害的心態(tài)去決定自己的行為。無限的擴大債權人對擔保人的權利傷害了擔保人的權利,必然使更多的人不敢去為他人進行擔保,不利于更好地建設良好有序、誠信和諧的市場經(jīng)濟。嚴格債權人實現(xiàn)擔保債權的要求,也是從法律意義上對其保護自身權利意識的一種提高。在法律上過多的保護只能催生更多的弱者,也是對相對人的一種不公平。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