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邵陽縣金江鄉(xiāng)的羅某和唐某是要好的朋友,2012年2月8日,羅某由于開辦家具廠急需資金周轉(zhuǎn),從唐某處借款人民幣1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按1.2分計算”,借款期限為7個月。此后,羅某于2013年3月歸還借款4萬元,因羅某經(jīng)營不善,家具廠倒閉,一直未歸還剩余借款。唐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羅某向他支付借款本金6萬元,利息18720元,合計78720元。羅某對尚欠6萬元本金無異議,辯稱利息1872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自己不應當支付給唐某利息,理由:“利息按1.2分計算”可以理解為“年利率1.2分”,也可以理解為“月利率1.2分”,存在歧義,根據(jù)《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屬于“利息約定不明”。
法院觀點
本案中利息約定符合當?shù)孛耖g交易習慣,且可以運用合同解釋方法中的整體解釋法予以明確,“利息按1.2分計算”應為月息是1.2%。因此,對于唐某的利息請求應該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
“對利息約定不明”是指對是否支付利息約定不明,即對到底是有息借款還是無息借款存在爭議?!皩拾l(fā)生爭議”是指對利率的內(nèi)容及利率的多少發(fā)生爭議。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這里指對是否支付利息約定不明,即對到底是有息借款還是無息借款存在爭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jié)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nèi)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由于受法律知識、文化水平、當?shù)亓晳T等方面的限制,當事人對利息的約定往往不規(guī)范,存在某些瑕疵也是常見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