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7月19日,王某向雷某借款,出具了24.8萬元的借條,當日雷某給王某4.8萬元現(xiàn)金,剩余的20萬元于7月20日通過銀行電子匯款方式轉到王某的賬戶。2013年1月18日,王某償還了借款利息,并重新出具了借條給雷某。借款到期,王某未按時償還。2013年8月,雷某以要求還款為由扣押了王某駕駛的汽車,當時其妻子曾某也在場,稱所扣車輛系其親戚所有,雷某遂放棄。雷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及其妻子曾某共同償還借款。起訴后,一直找不到被告夫婦。不久,王某因病去世。雷某認為此借款屬于王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曾某有連帶清償義務,遂僅對曾某提出訴求,要求曾某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連帶清償人償還原告剩余借款21.8萬元。
法院觀點
本案被告曾某的丈夫王某生前向原告雷某借款24.8萬元,現(xiàn)尚欠21.8萬元的事實,有王某出具給原告的借條和原告的陳述證明,對此法院予以認定。該筆借款是王某與曾某婚姻存續(xù)期間產(chǎn)生的債務,曾某也知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曾某與王某均有連帶清償?shù)牧x務?,F(xiàn)王某已死亡,曾某作為王某的配偶,應當清償,故原告要求被告曾某償還剩余借款21.8萬元及其逾期銀行利息,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p>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死亡的,應當從其遺產(chǎn)中清償借款,或者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借款人的配偶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即便借款人無遺產(chǎn),且借款非用于家庭生活,倘若借款人的配偶重新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條的,即視為其對借款人借款的追認以及對還款的承諾,借款人的配偶就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