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簡單之債
(一)簡單之債又稱“單純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的債。由于簡單之債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機會,因而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簡單之債的當事人只能就某一標的履行債務,否則將構成債的不履行。在簡單之債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簡單,一般不容易發(fā)生爭議。
(二)具備的條件
(一)在債的履行上有可選擇性
債的履行上有可選擇性,是指在債的成立之始就有兩種以上的履行可供選擇??晒┻x擇的數種履行,可以是標的種類上的不同,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可以是標的物的不同,或勞務的內容不同;也可以是履行時間上的不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履行地點的不同。凡在債的給付標的、履行時間、方式、地點等諸方面可供選擇的債,都為選擇之債。
(二)須于債的履行標的特定后才能履行
與之相對應的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的履行標的雖有數種,但當事人只能從中確定一種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標的確定后當事人才能履行債。如無須確定債的履行標的就可以履行,則該債不為選擇之債。
二、簡單之債履行意義
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民法意義上的簡單之債與生活中的簡單之債的概念不同,即不僅指借貸關系,而是通過合同、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簡單之債的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簡單之債權人,承擔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
在雙務契約中,則互為簡單之債權債務人。簡單之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債務所指向的對象稱為簡單之債的標的。簡單之債權人所享受的權利稱為簡單之債權,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稱為債務。簡單之債權和債務是簡單之債的關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相對應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脫離而單獨存在。簡單之債即簡單之債權和債務的總和。因此,簡單之債的關系從簡單之債權人方面說,也可稱為簡單之債權關系;從債務人方面說,也可稱為債務關系;有時也可以合稱簡單之債權債務關系。規(guī)定簡單之債的關系的立法,在各國也分別稱為簡單之債法、簡單之債權法、債務法或簡單之債權債務法。
簡單之債的關系是特定人之間的關系,亦即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是特定的。簡單之債權人只享有要求債務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義務的權利;同樣,債務人也只負有向簡單之債權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為的義務。
簡單之債根據各種法律事實而發(fā)生。西方許多國家將簡單之債的發(fā)生根據分為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4種。在社會主義國家中,簡單之債的產生根據可分為4類:行政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違法行為;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簡單之債的關系從它發(fā)生的時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強制力。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簡單之債權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
債務人根據法律或合同,完成簡單之債的內容所規(guī)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如交付物、給付金錢、提供勞務或不進行競爭等)稱為簡單之債的履行。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簡單之債的目的就達到了,簡單之債的關系也就消滅了。
因此,簡單之債的履行是簡單之債的最正常的消滅方式。簡單之債的履行須遵循親自履行、同時履行、全面履行、實際履行的原則。
以上就是什么是簡單之債,簡單之債履行意義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