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0年至1992年期間,馬某兩次向張某借款共計15000元,馬某出具了相應的借條。張某于201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馬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張某主張其多次向馬某索要過,馬某抗辯該借款其已經(jīng)返還,但雙方對于自己的陳述均未能提供證據(jù),同時馬某認為張某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張某的起訴已超過了二十年的最長訴訟時效,其主張不受法律保護,據(jù)此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jīng)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guī)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對于約定還款的債權,到期后債務人不償還的,債權人需及時催討。如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后起訴,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債務人據(jù)此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債權人的債權則不受法律保護。但同時法律為了避免訴訟時效制度引起的法律關系長期不確定狀態(tài),法律規(guī)定了最長訴訟時效,即如果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權利人即使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其權利法律也不予保護。
其中,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痹摋l規(guī)定了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三種事由:權利人向對方提出要求履行義務;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
但是按照《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仍可得到法律保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種:
1、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的。
2、雙方重新達成協(xié)議。
3、債務人在催收通知上簽章。
4、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還款計劃書、承諾書或詢證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