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責債務承擔與輔助履行人的履行
輔助履行人是輔助債務人為履行的人,主要包括代理人和使用人。輔助履行是由債務人基于委托或雇傭關系而為的履行,雖從外觀上輔助履行和免責債務承擔都表現(xiàn)為是由原債務人以外的人直接履行債務以消滅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但二者的區(qū)別是明顯的。首先,在法律效力上,輔助履行中,輔助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的,由債務人而非輔助履行人承擔責任,這點與履行承擔的特征相同;而免責債務承擔則是由新債務人(承擔人)承擔責任,原債務人已退出了債之關系。其次,免責債務承擔中,承擔人是以自己名義履行債務,而輔助履行中,輔助履行人是以債務人的名義履行債務。除此之外,輔助履行與免責債務承擔之間在合同成立形式、構成要件等方面均有較大區(qū)別。
二、免責債務承擔與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是對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規(guī)定。
履行承擔系在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訂立協(xié)議,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則是由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訂立協(xié)議,二者在締約主體上存在區(qū)別。但在法律效力上,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應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這與履行承擔完全相同。故履行承擔與免責債務承擔的區(qū)別,對由第三人履行合同與免責債務承擔也基本適用。
以上就是免責債務承擔與輔助履行人的履行,及與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