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錢債務的繼續(xù)履行責任
金錢債務,又稱為金錢之債、貨幣之債,是指以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為標的的債務。由于此類債務給付的標的本身是充當一切商品的等價物的貨幣,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轉(zhuǎn)化為其他債務或者以其他違約責任形式取代繼續(xù)履行。所以《合同法》第10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痹趯嵺`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各國法律雖一致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但對金錢債務,即或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亦不能免除。即或因不可抗力,也只能免除其支付遲延利息的責任,而不能免除其債務。
(二)金錢債務不可能發(fā)生客觀履行不能的情況,只可能發(fā)生履行遲延或拒絕履行。如違約方拒絕履行的,相對方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依有關法律規(guī)定,如違約方違約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應從違約方應當支付時起計算至實際履行時止,利率一般按銀行同期商業(yè)貸款利率計算。在這里,債務人雖然支付了一定的價款或者報酬,但是支付的方式、地點、時間或者金錢的數(shù)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符合,影響了債權人的利益的,也是違約行為。
(三)在現(xiàn)實生活中,因違約方遲延履行金錢債務的,可能會給相對方造成間接損失,如損失訂約機會等。對此,違約方是否應該賠償呢?應當認為不能賠償。其理由是:金錢具有高度流通性,是一種特殊的種類物,相對人可通過其他方法融通到資金。
(四)金錢債務的繼續(xù)履行責任與損害賠償不能并立,違約方僅負支付逾期利息的責任,而不賠償相對方的損失。
二、金錢債務繼續(xù)履行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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