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現年37歲的汪某在番禺做觀賞魚生意,2013年11月前后,他起訴了24歲女子阿蕓,要求她返還其在2012年9月期間匯入“借款”的10.78萬元。但阿蕓卻自稱是汪某的情人,分手后汪某欲追回贈與財物。
法院觀點
法院指出,結合阿蕓在公安機關所作筆錄以及在庭審中所作的答辯,綜合雙方的訴辯理由,法院認為,汪某向阿蕓匯款是其真實意思的行為。該行為的性質,不外乎如汪某所述的“合伙”、“借貸”以及阿蕓所稱的“贈與”等民事合意行為,可見均有合同上的根據,并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據此,一審認定汪某并未證明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事實,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此類糾紛,認定協議的性質是妥善處置糾紛的關鍵。審查協議的性質,應從該協議的文本、目的、內容等方面綜合分析。對于表面上是借貸或附條件的贈與協議,但其約定以保持情人關系作為贈與的條件,且情人關系存續(xù)與否直接影響款項是否返還的,應認定為名義上的借貸協議,實為包養(yǎng)協議,該協議違背善良風俗,違反社會公德和婚姻倫理秩序,在效力上應予以否定。當事人基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張權利的,雖然涉及財產關系,但是這種財產關系依附于包養(yǎng)關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只是表象,實質是雙方當事人用金錢維系不正當的情人關系,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有損社會公序良俗,應予禁止。從這一意義上而言,原告起訴要求保護的財產權并非正常的民事權益,不應受法律保護,也不宜納入通過民事訴訟保護的民事權益的范疇?!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但并不存在民間借貸的事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其違反社會主義公德的不道德行為,人民法院應予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