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于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于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關系惡化雖然分居,但一方確因履行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老人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因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因從事非法經營或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二、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借款怎么辦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系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于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guī)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請求。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
以上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借款怎么辦”的介紹。當夫妻一方認為該債務為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時,根據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應由夫妻一方進行證明。所以不管夫妻哪一方陷入借貸糾紛,最好還是求助于專業(yè)律師,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