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未履行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這種財產責任表現(xiàn)為支付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等。
第一,支付違約金,有以下兩種情形: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第二,繼續(xù)履行,應具備四個條件:1.須有合同債權人的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只有根據(jù)合同債權人的申請,才能作出繼續(xù)履行的裁決。2.債務履行仍有可能。3.有繼續(xù)履行的必要。4.法院認為可以適用繼續(xù)履行。
第三,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四,其他補救措施。根據(jù)《合同法》第111條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民間借貸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鑒于民間借貸合同屬于金錢之債的特點,民間借貸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包括三種: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逾期利息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沒有按期還款,對逾期還款的利息與違約金是否可以并存。有觀點提出,在給付逾期利息的情況下已對借款人進行了懲罰,支付違約金是變相計算復利。逾期還款的利息與違約金是否可以同時實施?我們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第207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睂τ谠摋l的理解應是:按期還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借款人違反其基本義務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借款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借款人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還應按約定或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說,當事人不僅可以索要逾期利息,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逾期罰息。因而,利息與違約金是可以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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