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締約過失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jù)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chǎn)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依通說,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xié)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
締約過失責任以先合同義務為成立前提,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為成立前提;先合同義務是法定義務,合同債務主要為約定義務,核心是給付義務;締約過失責任以過錯為要件,違約責任往往不以過錯為成立的要件;締約過失責任賠償?shù)姆秶切刨嚴娴膿p失,違約責任賠償?shù)氖锹男欣娴膿p失。故兩者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也不同于侵權(quán)責任,因為侵權(quán)行為法所加于人們的義務,是不得侵害權(quán)益。只要人們未以其積極的行為去侵害他人的財產(chǎn)、人身,原則上就不負責任。換個角度說,侵權(quán)行為法所要求的注意,是社會一般人能做到的注意,其程度不是太高,否則,便會阻礙人們充分發(fā)揮其聰明才智,不利于積極進取。但在締約階段,當事人已由原來的一般關(guān)系人進入到特殊的額信賴關(guān)系?;谛刨囮P(guān)系,雙方當事人都為成立乃至履行合同做了程度不同的準備工作。由于當事人雙方的聯(lián)系在信賴關(guān)系中比在普通關(guān)系中更為密切,因而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容易給對方造成損害。為了使當事人都極為審慎地締約法律對他們課以的注意要求應該高些,當事人僅停留于不作為的狀態(tài)并不足夠,只有負有作為的義務才算達到要求,即應負互相協(xié)助、互通情況、保護對方等項義務。
締約過失的構(gòu)成要件有哪些
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gòu)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jié)契約而接觸協(xié)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guān)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guān)系(即信賴關(guān)系),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xié)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guān)系,就構(gòu)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chǎn)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chǎn)生信賴,即使已經(jīng)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jīng)]有任何關(guān)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jié)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guān)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guān)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nèi)在要求。
以上是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產(chǎn)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四要件間又是彼此聯(lián)系的有機整體,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這四個構(gòu)成要件來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