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家住禹州市淺井鄉(xiāng)張飛廟村的村名陳相宇(化名)先后分6次收到宋文長(化名)現(xiàn)金5.8萬元收條。后來,宋文長拿著陳相宇親筆書寫的這6張收條要求還錢。陳相宇無論如何也不肯償還這筆欠款。無奈,宋文長只好起訴到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陳相宇還錢。陳相宇很不樂意,其理由是收條跟借條能一樣嗎?這完全是兩個概念,表達的是兩種意思。宋文長也覺得委屈,打條的時候沒想太多,哪有他明明收了錢還可以不還的道理?
法院觀點
法官審理后認為收條并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具有債權債務關系,因為宋文長向法院提供借貸關系的證據(jù)不足,所以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收條”表明的是一種收到款或物的事實狀態(tài),收到人主觀上可能并無占用、接受他人之物,且有歸還的意思表示,這樣的事實狀態(tài),可能是取原來屬于自己的東西所形成,也有可能是依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取自己有權利獲取的東西所形成,本身并不表明對雙方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而“借條”無論是收到人還是出借人,都很明確錢或物的歸屬,收到人當時的意思表示也很明確,就是使用、接收的他人之錢、物,也很明白借他人的錢、物是負有歸還義務的。因此,“借條”表明了出借人與借用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條”便能證明其對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債權,且無須對債務發(fā)生的原因進行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jù)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jīng)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或收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jù)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和訴辯主張后,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jīng)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