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9月16日,被告宋某與原告王某達成借款協(xié)議,被告宋某向原告借款本金20 000元,約定還款期限為兩個月,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3%。同日,原告只給付了被告宋某本金18 800元(在付本金時扣除了兩個月的利息1 200元)。當時被告宋某給原告出具了20 000元的借據,未在借據中體現利息(在借據中注明利息已扣除)。逾期后被告宋某又給付了原告兩個月的利息600元,后未再給付利息和本金。庭審中,被告宋某稱共給付兩次利息,除了這600元,還給過一次利息1 200元,但原告不認可被告給過1 200元的利息,只承認給過600元。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其給付1 200元利息的證據。另查明,被告宋某借款時與被告劉某系夫妻關系,二名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經政府登記離婚。
法院觀點
原告王某與被告宋某的民間借貸是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除利率約定過高外),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應按照約定給付被告宋某借款本金20000元,不應直接扣除利息1200元,只給付被告宋某借款本金188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的規(guī)定,“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張的借款本金應按18800元計算。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在借貸時讓借款人直接出具的借據的數額是借款數額,看不出扣除了利息,因此就需要借貸者注重收集和保護證據,以便在今后的訴訟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