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12月22日原告陳某及女兒在信用社貸款7萬元,從中借給張某2萬元,雙方約定利息按照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2010年秋天本息一次付清。吳某為張某擔保。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吳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從陳某女兒貸款合同中支出貸款2萬元,2010年秋本息付清,逾期不還與擔保人說話。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擔保人均未償還二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在農村信用社貸款的利率為月息6.8%。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張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欠款本金2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雙方約定的信用社貸款利率即月利率6.8%從2009年12月23日計算至2011年3月23日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雙方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吳某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律師說法
《擔保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在本案中,要區(qū)別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擔保責任,要求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開始承擔保證責任的是一般保證。也就是說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一般擔保責任與連帶保證責任的區(qū)別,按能常理解就是如是連帶保證責任不管債務人是否有能力償還債務,原告都可直接起訴擔保人,而一般擔保責任是不可以的,只能在債務人無力償還了也沒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時方可起訴保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