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買豪車后無錢還款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系朋友關系,2012年80月15日,王某某因購買寶馬向李某某借款80萬元,約定當年8月800日前還清。逾期后,羅于9月5日找李還款,李稱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在陳某某處有55萬元貨款末收到,愿意將這55萬元債權讓與李某某去收。并將謝欠其貨款的收貨單等債權文書當場交與羅,羅持該債權文書同李一起到陳某某處收款時,陳某某承認欠李貨款55萬元末付,但要求延期一個月后付給羅。
2012年9月10日起,王某某外出下落不明,羅到陳某某處主張債權時,謝以“我又沒欠你錢,且王某某又未到場”為由拒付。羅多方打聽也不知李的下落,羅到謝處多次收款未果,以王某某怠于行使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代位行使王某某在陳某某處的債權。
二、轉(zhuǎn)讓債權遇到糾紛如何處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李某某是代位王某某行使債權,即行使代位權。我國《合同法》第780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本案中債務人王某某在陳某某處的貨款,雖沒有約定給付時間,但從法律規(guī)定而言,購銷關系中的貨款沒有約定給付時間的,應當及時清償,即貨到付款。因此,王某某在陳某某處的貨款應屬于到期債權。另外,王某某自2012年9月起外出下落不明,應視為對陳某某處的到期債權怠于行使。債務人王某某末主張自己的到期債權,因而末按時償還債權人李某某的借款,給李某某造成了占用資金利息損害。
作為本案來講,王某某欠李某某借款80萬元,而王某某在陳某某處的債權為55萬元,所以,李某某向陳某某處主張這55萬元的債權根本未超出自己的債權范圍。因此,本案李某某向陳某某主張債權,是代位王某某行使債權,屬于代位權糾紛。
本文認為本案李某某替王某某向陳某某主張債權是一種債權讓與。所謂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內(nèi)容與客體,債權人移轉(zhuǎn)其債權于受讓人的法律制度。我國《合同法》第79條規(guī)定了債權的讓與制度,該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zhuǎn)讓給第三人。
債權讓與的條件是:(1)債權必須為有效存的債權。(2)債權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80)讓與債權必須有可讓與性。(4)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即發(fā)生效力。
本案中李某某是與王某某的借款合同中的債權人,王某某為與陳某某的買賣合同中的債權人,兩個債權均為合法存在的合同債權,且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讓與的債權而是可以讓與債權。更為重要的是2012年9月5日,羅找李主張債權時,羅與李共同就李在謝處的債權讓與達成了合意。并共同通知了債務人陳某某。此時,該債權轉(zhuǎn)讓生效。由此看出,王某某對陳某某處的債權不是怠于行使,而是積極行使了權利,不符合代位權行使的條件,而更符合債權讓與的條件。因此,該案的糾紛屬于債權讓與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