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老張和老劉是三十多年的老朋友。2013年11月,老張因生意周轉需要向他人借款100萬元,老劉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擔保。但款在2014年5月份到期后老張無力還貸。債權人就將老張和老劉二人共同起訴至人民法院,并且對老劉名下的一套房屋進行了保全。
法院觀點
法院經庭審調查后作出判決要求老張和老劉二人共同向債權人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各項費用共120余萬元。因老張無財產可供法院執(zhí)行,故法院最終將老劉名下的一套房屋進行拍賣以償還債務。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人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在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落款捺印等。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是有期限的,保證期限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律規(guī)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限是兩年。擔保期限屆滿后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么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在本案中,老劉對老張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在保證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