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有哪些
關于債權人應用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條未作限定。筆者認為,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況下,還可用公告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實踐中較為常用,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fā)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規(guī)定》第6條第2款規(guī)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 公告是一種事實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即推定債務人已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筆者認為,為保護債務人利益,對公告通知形式的適用應從嚴掌握,一般因債務人人數眾多或債務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頭或書面形式又無法通知的情況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guī)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二、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一)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有效的債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必須是合法的債權,如果像是賭債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依據合同法第79條規(guī)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1)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2)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3)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yè)禁止約定。
(4)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guī)定,例如擔保法第61條規(guī)定,最高額低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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